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经营失信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渠道购进并加价向他人销售,大肆渲染产品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经统计,被告人葛某的销售金额为4000余元。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葛某家中扣押某减肥产品若干,经鉴定,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采取由上家快递发货的方式向江苏、浙江等地人员进行批发、零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此,被告人葛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惨痛代价,被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