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冯 涛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裴 虎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决定免去:
索向东同志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沈 军同志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职务;
杨 斌同志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职务;
胡心彬同志睢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职务。
任命:
陈云福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王集人民法庭庭长;
李海峰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人民法庭庭长;
郭 胜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庭长;
李亚林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庭长;
龚红卫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陈云福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职务;
李海峰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郭 胜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实施庭副庭长职务;
李亚林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李 猛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胡海北同志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龚红卫同志为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