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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丢物品只赔三百 法院判赔近万元

时间:2019-03-19 15:55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案件回顾

  我县居民王某在淘宝网销售电脑配件,并长期通过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去年6月,王某将涉案的价值近万元的货物交给某公司揽件员,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出,并支付快递费40元。
  不曾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王某遂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称,根据快递单页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仅为300元。王某不同意该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审判,法官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损失近万元。鉴于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王某注意“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所有损失。
  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宝玉介绍,《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即符合53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单正、反面中的格式合同条款,了解有关赔偿规定。
周杨 冯龙飞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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