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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的消费更放心

时间:2017-06-08 10:45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近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中诸多条款与消费者密切相关。为此,记者就《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问题,采访了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仝玲。

“商品完好”有了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是一个双赢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碰到了障碍,那就是何谓商品完好。为了让制度更接地气,条例进行了细化。

仝玲表示,此次新修改的《条例》对“商品完好”的概念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就是商品完好。另一方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规定。

超限额发行预付卡最高可罚款3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限额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失。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超限额发行预付卡的,逾期不改正的,要处以1万到3万的罚款。

《条例》不仅对预付卡发行进行了限额,还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条例》还规定了十五日无理由退卡制度。消费者有自购卡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仝玲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十五日的冷静期,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这是本条例的一个创新。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消费者同意

仝玲介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此次《条例》用了两个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即“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也是此次《条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一大亮点。即“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同时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及其应禁止的行为。

张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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