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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放开四区城镇落户限制,并探索长三角城市群累计互认

时间:2021-02-20 10:34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月18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南京将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并且,南京还将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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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目前,在南京落户施行的是《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将要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同时,南京将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在此基础上,南京还要创新户口迁移政策。接下来,南京将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

对很多家庭来说,受户籍问题影响最大的就是子女入学问题。意见明确,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南京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同时,要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新办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南京还将推进来宁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流程。

此外,南京还要积极探索灵活就业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通过相关政策落户南京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市、区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激发乡村振兴活力的重要一环。南京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意见提出,要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三权”或者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交回集体组织,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统一要求,南京市将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内容。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南报融媒体记者 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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