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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14 09:27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特殊工时工作制涵义: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特殊工时工作制分为两种模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适用范围包括:(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44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时间及加班费的计算如下: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用人单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5.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负责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1、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整的劳动者的书面同意。2、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3、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4、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5、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用人单位办理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4.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5.实行期限期满单位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6.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双方的书面约定内容。

特殊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1.劳动关系科受理并进行审查;2.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长审定。符合实施条件的,由劳动关系科出具审定意见。(劳动关系科负责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审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特殊工时工作制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806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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