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找个人少的户外水域
游游泳,降降温
成了不少“野泳”爱好者的选择
但这种行为不仅危险重重
而且可能触犯法律!
清早
记者来到睢梁河水域沿线时
已经有不少“野泳”爱好者
或三五成群或独自一人下水游泳
其中不乏上了岁数的老人
尽管水域沿线多处设有
“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但这些人都选择了视而不见
他们有的光着膀子直接上岸
还有的刚游完泳在岸上冲洗
场面着实令人尴尬
如此做法
不仅存在安全隐患
也与睢宁目前正在开展的
“创文”工作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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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户外溺水事故的高发期。为保障辖区群众的人身安全,提高群众的安全游泳意识,更好地做好创文整改工作,城管局工作人员对县城区内水域的“野泳”爱好者进行现场教育劝离,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野泳”安全难保障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每年夏季,各地溺水事故频频发生,其中不乏水性好的“野泳”爱好者。“天然泳池”暗藏各类不稳定因素,水性再好也有可能遭遇危险!
深浅区域难测
户外开阔水域河底高低不平,浅水区与深水区往往仅一步之遥。
河底暗流涌动
很多河流交汇口以及涵洞周围的水域表面看似波澜不惊,实则河底暗流涌动,上下水温差异较大,游泳者容易抽筋。
水底情况复杂
许多“野泳”地点位于河道或者湖泊中,水下生物情况复杂,水草苔藓等极易缠绕在脚上;部分水域底部土质松软,游泳者容易陷入泥沼而无法动弹。
救援保障缺失
“野泳”一般在僻静之处,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很难第一时间寻求到帮助。
“野泳”不仅危险 而且可能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游泳者
自觉遵守城市水域管理规定
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
不熟悉水域“野泳”
保护自身安全,争做文明市民
总监制丨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