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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通告

时间:2023-01-16 09:32来源:睢宁融媒体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一)征收对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地域范围包括: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

2.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3.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4.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

5.部分特殊行业收费标准

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标准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三)征收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缴费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2.个体工商户、部分特殊行业(包括宾馆、招待行业、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可通过“江苏税务”APP线上操作申报缴纳。

3.城市居民由县自来水公司在住户交纳水费时代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四)操作指引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操作指引: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江苏税务”APP申报缴纳操作指引:下载“江苏税务”APP--注册并登录--办税--申报纳税--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目前,2023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开始征收,请及时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江苏税务”APP申报缴纳2023年度城镇垃圾处理费。

咨询电话:睢城税务分局(睢城街道、睢河街道)80386133;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金城街道)67766506;睢宁县税务局社保非税股8838287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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