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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睢宁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9-08-08 17:29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单位、个人养犬必须遵守《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睢宁县城主城区内除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户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机关、学校、医院、公园、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管理方,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公民有权力劝阻违规养犬、遛犬行为,经劝阻不听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
  大型犬标准:成年犬体高(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具体详看:《徐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
 
睢宁县公安局  睢宁县城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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