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交通秩序是市民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畅通有序的行车环境日趋成为城市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车辆数量骤增,交通拥挤和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酒驾、闯红灯、占用公共停车位,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今年5月,睢宁县委组织开展了文明交通志愿者行动,对各类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引导全县人民做文明人、走文明路、开文明车,树立文明出行的良好形象,共同维护睢宁有序、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此契机,发布十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这些案例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也提醒广大行人、乘客出行时亦应当严格遵行道路交通法规,切莫因自己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主体,就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醉酒驾驶,锒铛入狱
被告朱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县城商业繁华地带行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电线杆及道路西侧停放的其他四辆客货车,致两位乘车人受伤,上述五车及其他财物损坏。经事故认定,被告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朱某赔偿乘车人434583元,并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警示:被告朱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严重受伤,致高某残疾,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害。因朱某醉驾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当醉驾成立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竞合,只能从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故被告朱某不仅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难免牢狱之灾。
闯红灯过马路,遗憾终生
被告周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商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商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周某驾驶车辆遇路口未减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周某、商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刘某近亲属294422.05元。
警示:本次事故是因商某自己接小孩放学回家心切,无视红绿灯,强行闯红灯造成,尽管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失去的生命不能挽回,再多的钱财也无法抚平心灵的伤痛。因此,每个人要从思想上意识到闯红灯、横穿马路的危害性,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要心存侥幸,幸运之神不会一直站在自己这边。
肇事逃逸,难逃处罚
被告刘某驾驶三轮汽车(运输垃圾车)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借道行驶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付某75030.15元。因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付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警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对自己不负责,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法官提醒,注意安全驾驶是所有驾驶员都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件事情,但如果真的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也请千万赶紧报警,同时尽快联系医院救治伤者,如果不管伤者,自己逃走,案件的性质就变了。
逆向行驶,自食恶果
被告商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牵引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事故队认定,被告商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且违规牵引车辆,观察注意力不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判决:被告商某赔偿原告蒋某58216元。
警示:逆向行驶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主观违法行为,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该案中事故地点属于中间有隔离花带的封闭车道,被告为回家图省事,没有正常行驶至道口再掉头,而是逆向行驶一段距离,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别人带来不幸,自己也要承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超速行驶,终酿恶果
被告谢某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杨某、李某,在高速公路驾驶过程中,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击到高速公路护栏后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谢某自己和乘车人杨某、李某受伤,车辆及部分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被告谢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注意力不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被告谢某赔偿乘车人150256.96元。
警示:高速路路况较好,驾驶员会不自觉的加快车速,但是超速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极易引发事故。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遇到突发情况很难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而且高速下车辆不稳定容易侧翻碰撞。此案中被告谢某深夜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行驶,在夜间视线不太好的情况下仍然不遵守法律规定,超速行驶,发生车祸,造成自己及乘车人严重受伤,不仅需要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自身也遭受严重伤害。所以超速行驶,害人害己,切勿逞一时之快。
超载驾驶,有保险也需担责任
被告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原告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彭某驾驶车辆超过核定载重量,且观察注意力不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赵某38238.9元。
警示:该案中虽然被告彭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购买不计免赔率险,但因为车辆超载,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应扣除10%的免赔率,由被告彭某本人承担。可见,购买保险的多少不是不用赔钱的最后底线,安全驾驶,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最安全的方式。
疲劳驾驶,车毁人亡
凌晨1时许,被告孙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时,与朱某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致农用运输车侧翻,车内货物撒落至停靠在农用运输车前方的时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尾部,致站在农用运输车前的时某、黄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孙某疲劳驾驶,观察注意力不够,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
判决:被告孙某赔偿死者亲属456532.8元,并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警示: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次事故发生在凌晨1点,正是正常人的睡眠时间,人体机能反应最慢,被告孙某为抢时间送货,不依法停车休息,疲劳驾驶,造成本次严重车祸,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不幸和灾难,不仅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还受到刑事处罚,害人害己。
驾驶报废车,事故自担责
被告陈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时,因躲避前方被告吕某驾驶的同方向右转弯行驶的三轮汽车,向右打方向进入非机动车道后撞到张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致张某受伤,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认定,陈某、吕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责任。
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亲属126892.9元,被告吕某赔偿原告246717.9元,被告臧某(原三轮汽车车主)对吕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警示:报废的车辆必须依照程序,送到指定的车辆回收公司进行分解处理,绝对不能再驾驶上路。对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交警可以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该报废的车辆也不应再次转卖。本案中被告吕某购买臧某报废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购买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出卖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开车上路,安全第一,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绝对不能视安全为儿戏。
不买保险,损失惨重
被告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同方向左转弯的原告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双方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观察注意力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朱某163045.85元。
警示:虽然本次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但因为被告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其应参照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全部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赔偿数额较多,损失惨重。因此,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防止意外发生时自己赔偿较多。
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被告朱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撞到行人洪某,致洪某受伤。经事故认定,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注意力不够,未靠右侧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
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洪某167181.9元。
警示:被告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规定,不仅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5日,而且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严重受伤,依法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