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睢宁新闻网!
关键字搜索

当前位置: 主页 > 本地 >

县司法局四举措严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时间:2017-06-08 10:46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矫正监管的实效,严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县司法局采取多种措施,着重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细化审前调查排摸。详细调查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家庭情况和社会交往等信息,着重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拒收,有效降低了纳管人员的重新犯罪的风险系数。

二是严把情况汇报质量。改变了只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完成“量”的指标,提高了“质”的标准,明确了情况汇报的格式内容,对于缺遗漏项、泛泛而谈、敷衍了事的情况一律退回重写。再通过书面汇报与平时口头汇报进行比对,并与村(居)干部及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有效地掌握了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情况。

三是严格管理外出请销假。初期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离开本地。外出请假的一律写明详细事由,并提供能证明该事由的相关材料,比如公司证明、来回车票等;各司法所根据具体事由控制请假天数,并要求外出对象在回来后必须第一时间来司法所销假,防止瞒报和脱漏管情况的发生。

四是提高法治教育质量。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以前基本都具有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的特点,县司法局在今年的集中教育过程中,改变了过去仅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警示性教育方法,将有计划地邀请律师、社区民警等法律专业人士开展法治讲座,讲座内容涵盖了大家平时生产生活方面的常见法律内容,能更有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敬畏意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预防重新犯罪。

 

》》》 相关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