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及其处理周期——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一般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明确的要求。4、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实情况。5、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住址、确认有效的通讯住址和邮编、电话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性质、住所地、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常见的十一种争议,仲裁院一般审查以下证据——
(一)劳动者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劳动者入职的起始时间、入职方式、入职地点;3、入职后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同事名单和被管理方式;4、领取工资方式、地点和标准;5、领取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方式和标准;6、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7、其他可以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存在的事实。(二)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入职以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形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说明劳动者初次入职时间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2、双方当事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约定;3、劳动者初次入职时间、入职方式、入职地点和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方式和标准;4、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三)劳动者主张工资被克扣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对工资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薪酬规定;3、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工资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和地点;4、被克扣工资的起止时间、工资构成和具体数额;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证明克扣工资的事实。(四)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存在“三期”的医疗诊断机构、诊断时间和诊断结论,“三期”的起止时间;3、存在晚育、破腹产、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的描述;4、当事人主张“三期”被侵权的事实描述;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主张“三期”权利的事实。(五)劳动者主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待遇的:1、实际参加工作的初始时间、期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原因和起止时间;2、现单位的入职时间;3、初次病休的原因和累计病休时间;4、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工作岗位的调整和实际出勤情况;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和受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和受送达时间、方式;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书面内容和受送达的时间、方式;7、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描述;8、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9、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10、其他可以主张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待遇的事实。(六)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起止时间、通知形式和工作范围;3、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标准或者劳动者本人实际领取的月均工资数额;4、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5、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构成,数额(应区分加班情形,针对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分别说明加班时间、工资构成和相关金额);6、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7、其他可以主张加班工资的事实。(七)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双方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对业务提成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对业务提成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和业务提成受益人;3、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业务提成的情况;4、未支付业务提成的构成、数额;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主张业务提成的事实。(八)劳动者主张奖金、年终奖或者年终双薪等的:1、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2、双方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对奖金、年终奖或者年终双薪等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和支付对象;3、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奖金、年终奖或者年终双薪的情况;4、未支付奖金、年终奖或者年终双薪的项目、构成和数额;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事实。(九)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追索经济赔偿金的: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描述;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的书面内容和受送达的时间、方式;3、劳动者入职起始时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情况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4、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5、其他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事实。(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描述;2、劳动者入职起始时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决定的书面内容和受送达时间、方式;4、企业改制时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和数额(如有);5、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6、其他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十一)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1、劳动者工伤发生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2、住院治疗的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住院的起止时间、治疗费用和费用构成;3、转院治疗的证明和治疗的起止时间及所需交通费、食宿费;4、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内容及康复机构和支出费用;5、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间和受理机构,工伤认定的结论和受送达时间、方式;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和受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和受送达时间、方式;7、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描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书面内容和受送达的时间、方式;8、劳动者入职起始时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情况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过程和结果。10、其他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事实。
仲裁机构: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地址:睢宁县睢城街道八一中路5号;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负责人:张宗成,联系电话:0516-8838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