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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浴室被盗 经营者需赔偿

时间:2018-01-22 17:23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我们在浴室、健身房、游泳池等公共场所消费时,经常会发现“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字样。消费者一旦丢失物品,商家会以此为借口,拒不赔偿。近日,对我县发生的一件类似案件,律师表示这种借口没有法律依据。

 

情景再现

2017年11月初,市民朱先生来到城区的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后,他发现自己存放物品的柜子有被撬的痕迹,于是急忙打开柜子。朱先生说:“里面没有现金,但是两部手机都不见了。一部是苹果6s,用了还不到一年;一部是苹果5。还有一个小伙子手机也丢了。后来报警,派出所也过来了。”

在手机被盗后,朱先生曾多次来到该洗浴中心协商处理此事,但对方推脱的态度让他气愤不已。于是记者陪同他再次来到该洗浴中心。

而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我们报过警了,公安来处理这个事情了。如果说公安说属于我们责任,我们必须赔偿,我们无话可说。”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该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案情需要保密。公安人员表示,朱先生与洗浴中心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起诉或自行协商解决。

最终,在1890新闻热线记者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同意承担责任,赔偿750元。

 

律师答疑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赋宁表示,从受害人到浴室进行消费,将物品寄送到更衣柜时,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作为浴室管理方就负有保管义务。受害人手机被盗,作为浴室所有者,从合同角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受害人,也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了多少,否则无法要求对方予以相应的赔付。

李赋宁介绍,“丢失概不负责”是一种无效条款。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周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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