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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2017年保障房销售(配租)申请登记公告

时间:2017-09-25 15:38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开销售(配租),根据《睢宁县2017年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方案》(睢政办发[2017]11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7年9月25日上午8点30至2017年10月30日下午5点30。
  
二、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受理网点附后)。
  
三、保障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县城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县城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低收入、低保、城市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离异的要6个月以上,需申请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销售(配租)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厦家园经济适用住房经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均价为2710元/平方米,储藏室销售均价为1500元/平方米(睢价管[2017]08号);
  
根据《睢宁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定,广厦家园经济适用住房,个人占有份额比例为78%,购得房屋所有权满10年后,缴纳政府所占份额部分价款后可上市交易。
  
(二)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不同保障群体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同,在市场租金基础上给予不同比例减免。根据睢价管[2017]54号文件,永昶路安居小区公租房租金标准为:低保或特困住房困难家庭1.2元/月.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0元/月.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4.2元/月.平方米,楼层调节系数为:三层为均价, 在均价基础上一层上调5%,二层上调10%,四层下调5%,五层下调10%。储藏室租金按照0.9元/月.平方米。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2012年9月1日之前落户,以户籍记载为准);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8722元;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租房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2、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录用合同;
  
3、在本县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3、在本县缴存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未租住共有住房;
  
5、持有县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咨询电话:88306117、68063517、88338801。
  
睢宁县住房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便民措施
  
1、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离异的要6个月以上,需申请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2、轮候家庭需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2015年抽取的顺序号优先抽取房号。
  
3、通过审核、公示进入抽号环节的申请公租房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下肢重度残疾、因病瘫痪、年龄80岁以上老人行动不便或其他原因致使不便爬楼的,凭相关证明向住建局住保中心提出申请,在公证部门公证下,可不参加抽号,优先选取房号。
  
4、本人因故无法到达现场抽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抽号,受委托人凭委托书、《抽号选房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入场。
  
5、抽取房号后,抽号双方达成一致调换所抽房号的,到住保中心重新登记,变更准购证。
 
6、申请家庭数量超出可供的住房数量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本次未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购人按照所抽得号码的顺序轮候,在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经复核并公示后仍符合购买条件的可按轮候顺序优先抽取房号。
  
7、现正在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政策的,转申请另一种保障方式获批后,应及时停止之前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8、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缩短受理审核时限,确保2017年底待保障家庭可以入住新居。本次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每阶段公示期,材料不在公示单位停留,直接进入下阶段审核,公示期结束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公示单位及时告知本人和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县级联合审核时,成立联合审核小组,住建、国土、征收、公安、民政同步对申请对象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房产、安置、户籍、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统一由住建部门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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