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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全面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时间:2017-05-31 16:39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编者按: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完成、农村土地整治等工作的不断推进,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进行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及徐州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目前我县已全面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顺利通过市级验收。

 

》》》 本次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范围

本次工作以睢宁县行政辖区为单位,包括睢城街道、睢河街道、金城街道、王集镇、双沟镇、岚山镇、李集镇、桃园镇、官山镇、高作镇、沙集镇、凌城镇、邱集镇、古邳镇、姚集镇、魏集镇、梁集镇、庆安镇,总面积为1769.3391平方公里。

 

》》》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根据《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预下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的通知》要求,睢宁县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86400.0000公顷。

》》》我县城市周边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全域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城市周边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睢宁县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函》,睢宁县城市周边范围内已有基本农田1001.2197公顷(1.5018万亩),新划入基本农田1221.8950公顷(1.8328万亩),划定任务为2223.1147公顷(3.3347万亩)。本次工作划定城市周边基本农田2225.2091公顷,其中:5等地13.7108公顷,6等地1913.9539公顷,7等地297.5443公顷,耕地平均利用等指数为1882,对应国家利用等别为6等,与划定前相比,耕地利用等别不变,耕地利用等指数略有提高。

(二)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根据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范围,结合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线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6个,保护片(块)372个,保护图斑55091个,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6417.4460公顷。划定工作完成后,全县共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碑390块,其中镇级18块、村级372块,埋设界桩4000个。

 

》》》我县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睢宁县人民政府与各镇政府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将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违法用地比例等主要指标作为对各镇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和耕地保有量负总责,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努力推动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的转变。所辖各镇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国土、村建、农业等镇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小组,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二是利用橱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守法自觉性。三是加大基本农田巡查力度,积极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四是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与各村委会及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4、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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