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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记12分

时间:2017-07-17 11:01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7月13日13时59分许,32岁的睢城镇驾驶员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51省道56公里处时,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县交警大队古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气检测,庄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2毫克。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之规定,给予庄某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刘志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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